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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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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函〔2020939号)、《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环办环函〔20209号)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02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在我市全面开展对2020年前已核发35个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与登记工作。按照应发尽发、应管尽管的思路,通过分类处置、限期整改等方式,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环境执法为兜底保障,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二、核发机关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茶山镇、寮步镇、大朗镇、大岭山镇、石龙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核发);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申请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5个行业(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及饮料制造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4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9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四、进度安排

  (一)形成固定污染源清单。20201月底前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2月底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并持续动态更新,12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清单。

(二)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3月底前已核发35个行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4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三)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7月底前固定污染源的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9月底前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四)完成三磷行业排污许可核发。3月底前完成含磷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9月底前完成磷矿排污许可证核发。

五、工作内容

  按照摸、排、分、清的工作步骤,全面摸清辖内固定污染源底数,推进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市局及各生态环境分局核发部门要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规范核发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排污许可证中许可事项的审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及发证登记任务量,制定好本区域排污许可工作计划,按月度细化工作安排,量化阶段工作目标,确保按期完成各阶段任务。

(一)摸清底数,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为基础,对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并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信息,以及生态环境监管名单等,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形成新增企业清单,与二污普清单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各生态环境分局以清单任务为导向,分门别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强力推进清理整顿及发证登记工作,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工作要求。(环评排放科牵头,污普办、散乱污整治办、各生态环境分局配合落实)

(二)排查无证,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排污单位,对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和《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将剩余的排污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等三类情形。对前两类情形逐个确定管理类别(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环评排放科牵头,审批协调科、各生态环境分局配合落实)

  (三)分类处置,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通知到户,要求其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登记排污信息,按以下情形实行分类处置。(环评排放科牵头,与审批协调科、各生态环境分局共同落实,执法监督科、执法二科、执法五科、执法六科、法规科、执法一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等配合落实)

1.无整改情形类: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禁止核发类:对于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于无证排污的,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执法监督科、执法二科、执法五科、执法六科、法规科、执法一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配合落实)

3.停产类:对于2020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要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复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于长期停产的,暂不发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各生态环境分局落实)

4.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对于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执法监督科、执法二科、执法五科、执法六科配合落实)

5.无总量指标类:对于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

6未批先建类: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各地可探索简化此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融合。(执法监督科、执法二科、执法五科、执法六科配合落实)

7.其他整改情形类: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执法监督科、执法二科、执法五科、执法六科配合落实)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存在上述第4-7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存在第4-7多种情形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8.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要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各生态环境分局落实)

(四)整改清零,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清单。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所有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本地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环评排放科牵头,审批协调科、各生态环境分局配合落实)

(五)执法兜底,助力推进排污许可全覆盖。要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地的重要兜底。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制定实施排污许可执法专项工作方案,20205月起开展对35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10月起全面开展对本地区固定污染源的地毯式排查清理,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对于禁止核发类的,应依法采取处罚;对于其他情形的,依法查处,责令停产,并移送许可核发部门进行分类处置。重点加强对清理整顿整改过渡期内相关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逾期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加强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监管执法,对于未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以及擅自降低管理类别的,依法予以处罚。(执法监督科牵头,执法二科、执法五科、执法六科、各生态环境分局落实,法规科、执法一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配合落实)

(六)加强培训宣传,及时报送信息。组织开展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培训,指导排污单位填报和生态环境核发部门审核,解读排污许可制度政策文件,讲解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排污许可核发流程、系统操作要点、审核注意事项等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为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创造良好氛围。(环评排放科牵头,各生态环境分局、局办公室、局宣教中心、局信息中心等配合)

(七)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落实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在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后,自觉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按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填报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以及监测结果数据等,做到数据联网、信息公开、自证守法。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组织对相关重点行业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检查企业按证排污、自行监测信息、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等情况,依法查处不按证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监测辐射科、执法监督科牵头,执法二科、执法五科、执法六科、各生态环境分局等配合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亲自负责。建立健全排污许可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于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及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将纳作全市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对排查不彻底、工作不力的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督办等。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生态环境分局,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大人力和资金投入。各镇(街)应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予以充足保障。要调动人力物力投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参照二污普的组织方式,建立专门的工作团队,专职兼职相结合,切实补足人员缺口。加大对清理整顿工作的资金保障;各镇(街)应积极向地方财政申请资金。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两微一端新媒体,宣传排污许可制度,推送本地区的排污许可工作动态,增强企业和公众对排污许可制的认知。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调动村(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向排污单位印发宣传册,派送通知单,发送提醒短信,点对点精准宣传,将排污许可申领登记的要求通知到户,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推动相关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工作。强化舆论引导,树立一批依法持证、按证排污的典型,曝光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

  (四)加强督促指导。依托国家的帮扶指导工作组,加强市、镇联动,协调解决发证登记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进展排名,调度结果将定期向全市通报。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积极引导其提前在信息平台注册登记,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履行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主体责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排污许可管理。

(五)强化技术支持。建立排污许可技术专家咨询机制,依托第三方技术力量,强化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分类开展对排污许可管理人员和排污企业的宣传培训,有侧重地解读国家排污许可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辅导,及时为排污单位解决申请填报的困难。重点加强对基础薄弱的区域、行业企业的技术支持。定期评估实施排污许可制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存在问题,积极推动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021年3月2日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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